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西安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我校学籍、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根据学校文件要求,学院成立学生工作组。由俄语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副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教研室主任副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学工秘书、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 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具体名额分配由研究生工作部分配。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测评具体办法按照《俄语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执行。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团队协作意识;
3.认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4.学术表现突出,恪守学术规范,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具有国际视野,具备良好的国际交流能力,积极参加国际交流活动;
6.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公益活动,主动承担校内外社会工作。
7.研究生综合测评在所在班级排名前5%(班级前5%不足1人时,按1人算)。
第八条研究生阶段符合上述七条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建议优先考虑:
1.勤勉努力,科研实践成果突出。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具有创新性、高层次的学术研究论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出版学术专著及撰写并被政府采纳的咨询报告等;
2.在国内或国(境)外高水平学科竞赛、竞技比赛、创新创业大赛以及专业相关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并为学校和社会争得荣誉;
3.获省级及以上优秀学生标兵、年度人物、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先进个人,或其他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第九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能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生学籍前,按硕士身份参评;在取得博士生学籍后,按博士身份参评。参评时成果按所在学习阶段确定,且不得累加。
第十一条在同一学年度,符合评奖条件的研究生有资格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但参评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国(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参评学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超出基本修业年限;
2.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3.发现有任何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因疾病、创业、因私出国留学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未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内容或本培养阶段内有课程不及格者;
6.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同时须获得导师或导师组推荐,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学院学生工作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联评,评选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第六章评审原则及要求
第十六条学生工作组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本评审实施细则所指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西安外国语大学,且以西安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身份正式发表(出版)的,与本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
第七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每年12 月 31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奖学金后,若发现有学术不端现象和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收缴全部奖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俄语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