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校下发的《西安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西外发[2022]6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我校学籍、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拨款,设立专项资金。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四条俄语学院成立学生工作组。由分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学院副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教研室主任副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学工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研工部为学院下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比。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等三个等级,具体奖励等级、标准和比例为:
表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等级、标准和比例
第四章申请条件与评审原则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乐于奉献;
5.学习态度端正,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学业成绩优良;
6.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所取得的各类成果须符合学术道德规范。
第八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生学籍前,按硕士身份参评;在取得博士生学籍后,按博士身份参评。参评时成果按所在学习阶段确定,且不得累加。
第九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但参评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第十条研究生出现下列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
2.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3.发现有任何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因疾病、创业、因私出国留学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未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内容或本培养阶段内有课程不格者;
6.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第十一条评审原则及要求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2.一年级研究生主要依据录取类别和录取成绩等进行评定,录取成绩一致时,通过答辩联评的方式进行评定。二、三年级研究生主要依据上一年度学业成绩、学术科研、实践创新、社会服务等进行综合测评。
3.研究生各类所获奖项和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西安外国语大学,且以西安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身份正式发表(出版)的,与本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
4.学院制订评定细则(详见《俄语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2024修订)》),考核项目分为“学业成绩”“学术科研”“实践创新”“社会服务”,各项权重比例如下: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同时须获得导师或导师组推荐,向所在培养学院学生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
第十三条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本单位的评选与推荐工作。评选结果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四条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校院两级公示期间实名申诉,学院学生工作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对所在学院学生工作组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的,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裁决,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出决定并予以回复。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并追回其当学年的学业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3.存在剽窃、抄袭、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并被认定者。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俄语学院负责解释。